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琳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323********5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涧民一初字第76号
案号
(2021)豫0305执恢4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宜阳县嘉晨商贸有限公司、张会敏、孙江涛、赵运峰、潘琳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400000元;二、被告宜阳县嘉晨商贸有限公司、张会敏、孙江涛、赵运峰、潘琳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34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向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若逾期不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执行。本案诉讼费34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宜阳县嘉晨商贸有限公司、张会敏、孙江涛、赵运峰、潘琳琳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7-07
发布时间
2022-01-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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