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龚伟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322********33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306民初2898号 |
案号 |
(2021)粤0306执恢6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197622175】。“一、确认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被告方耀良于2016年10月24日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编号38941616000136)项下的贷款到期;二、被告方耀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清偿贷款剩余本金1337433.39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截止至2018年12月22日利息、罚息和复利合计38906.19元;自2018年12月23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付);三、被告龚伟萍对被告方耀良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对被告方耀良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23#地块百合星城a-c栋a栋星辉阁1303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6000623815)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的价款在债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94元,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2-0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