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利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9********23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91民特18号 |
案号 |
(2021)苏1191执17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方利红一致同意以2900万元结算代付工程款。此款由方利红分期给付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前给付50万元,于2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100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给付50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50万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给付50万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给付50万元,于2024年6月30日前给付50万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给付50万元,于2025年6月30日前给付50万元,于2025年12月31日前给付50万元,于2026年6月30日前给付50万元,于2026年12月31日前给付50万元,于2027年6月30日前给付50万元,于2027年12月31日前给付50万元,于2028年6月30日前给付50万元,于2028年12月31日前给付50万元,于2029年6月30日前给付50万元,于2029年12月31日前给付50万元,于203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剩余款项1950万元。二、如方利红有一期未按时足额给付,视为剩余债权全部到期,且方利红另向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982万元,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债权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此次纠纷一次性了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方利红于2021年1月19日经镇江新区社会矛盾调处中心驻法院人民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3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