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翠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34********39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民终3585号 |
案号 |
(2021)冀0434执13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高翠娥与被告张现强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女张文文、张世豪由被告张现强抚养。原告高翠娥支付张文文、张世豪2015年11月至2017年12月抚养费12333元;三、原告高翠娥自2018年起至2022年12月止,按每年河北省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50%支付张文文、张世豪的抚养费。抚养费于每年12月31日前予以支付完毕;四、原告高翠娥自2023年起至2025年12月止,按每年河北省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5%支付张世豪的抚养费。抚养费于每年12月31日前予以支付完毕;五、驳回原告高翠娥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二审期间,经询问张现强,其撤回了要求高翠娥抚养儿子张世豪的上诉请求,要求自己抚养两个子女,由高翠娥按规定支付子女抚养费。本院依据张现强的申请,调取了马书平2016年6月26日至7月1日在魏县妇幼保健院的住院证明,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当事人没有异议。根据原审卷宗证据材料,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上诉理由和答辩理由,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张现强与高翠娥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彻底破裂,法院应否判决双方离婚。2、如判决离婚,孩子抚养费的数额是否适当,支付方式是否适当,应否调整。关于第一个焦点,虽然张现强与高翠娥已结婚14年之久,夫妻之间有了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养育了两个子女,但双方之间因生活琐事产生摩擦,特别是感情发生危机后,均没有采取积极的态度进行化解,导致矛盾越来越深,法院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仍长期分居,故应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高翠娥从事的是农、林、牧、渔业工作,应按照河北省农、林、牧、渔业收入支付孩子抚养费,一审按照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不当,应予纠正。因高翠娥的收入不固定,不适宜采取月支出方式支付抚养费,一审判决每年支付一次并无不当。高翠娥与张现强于2015年11月开始分居,至2018年6月底分居时间为31个月,分居期间高翠娥未支付孩子抚养费,按照河北省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河北省农、林、牧、渔业收入50%计算,该部分费用高翠娥应当支付,数额为29173.5元(其中2015年12月份642元、2016年全年10993.5元、2017年全年11692元、2018年1-6月5846元)。张文文为****年**月**日出生,应抚养至2022年11月30日。张世豪为****年**月**日出生,应抚养至2025年5月22日。高翠娥应按每年河北省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河北省农、林、牧、渔业收入50%支付张文文、张世豪2018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孩子抚养费,按每年河北省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河北省农、林、牧、渔业收入25%支付张世豪2022年12月至2025年5月22日孩子抚养费。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张现强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18)冀0434民初165号民事判决第一、五项;二、变更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18)冀0434民初16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为:婚生子女张文文、张世豪由张现强抚养。高翠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文文、张世豪2015年12月至2018年6月抚养费29173.5元;高翠娥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按每年河北省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河北省农、林、牧、渔业收入的50%支付张文文、张世豪的抚养费。抚养费于每年12月31日前予以支付完毕;高翠娥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5月22日止,按每年河北省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河北省农、林、牧、渔业收入的25%支付张世豪的抚养费。抚养费于每年12月31日前予以支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高翠娥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张现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时间 |
2021-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