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内蒙古盛泽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05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内0105民初2667号 |
案号 |
(2018)内0105执20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盛泽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泽借款本金共计900 000元;二、被告内蒙古盛泽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王泽支付借款利息共计108 000元;三、被告内蒙古盛泽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本金300 000元(第一笔)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原告王泽支付2015年3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四、被告内蒙古盛泽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本金300 000元(第二笔)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原告王泽支付2015年7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五、被告内蒙古盛泽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本金300 000元(第三笔)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原告王泽支付2015年3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六、驳回原告王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 0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盛泽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8-05-07 |
发布时间 |
2018-10-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唐云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100050569246W |
登记机关 |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天和小区14号楼30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