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04********06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404刑初55号 |
案号 |
(2021)辽0404执14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人杨丹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8月16日止。)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光、王军、姜美华、曾悦、叶治贤医疗费人民币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光、王军、姜美华、曾悦、叶治贤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已给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光、王军、姜美华、曾悦、叶治贤死亡赔偿金人民币500000元。(已给付)被告人杨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光、王军、姜美华、曾悦、叶治贤人民币414247.75元(包括医疗费216274.25元〔已扣除被告人杨丹先行垫付的90000元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营养费930元、误工费2964元、住宿费1401元、复印费1830元、护理费600元、交通费1000元、丧葬费37632元、死亡赔偿金264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2116.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叶治贤1200元(包括交通费200元、鉴定费1000元)。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光、王军、姜美华、曾悦、叶治贤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时间 |
2021-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