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冉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00232********21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陕04刑终278号
案号
(2020)陕0404执7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人郭红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24年12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被告人方亮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8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三、被告人冉旭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2月5日起至2023年6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四、被告人向元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一日,即从2018年12月5日起至2023年2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五、被告人郭球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22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0-07-16
发布时间
2020-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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