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颖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229********06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18民初13638号
案号
(2021)沪0118执116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陆福娟应归还原告李宏霞借款本金248,000元,此款被告陆福娟应于2021年10月18日前支付原告2万元、于2021年11月18日前支付原告2万元、于2021年12月18日前支付原告2万元、于2022年1月18日前支付原告5万元、于2022年2月18日前支付原告5万元、于2022年3月18日前支付原告88,000元;二、被告陆福娟应于2021年10月18日前偿付原告利息损失,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自2021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被告陆福娟应于2021年11月18日前偿付原告利息损失,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自2021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被告陆福娟应于2021年12月18日前偿付原告利息损失,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自2021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被告陆福娟应于2022年1月18日前偿付原告利息损失,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自2021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被告陆福娟应于2022年2月18日前偿付原告利息损失,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自2021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被告陆福娟应于2022年3月18日前偿付原告利息损失,以本金88,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自2021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三、被告陆福娟如逾期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原告可在被告陆福娟逾期之日起就上述剩余未付款项一并全额向法院申请执行;四、被告徐颖超应对上述第一、第二项中被告陆福娟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1-11-11
发布时间
2021-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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