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严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24********00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51民初1028号
案号
(2021)沪0151执13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龚严冰应给付原告梁祎借款本息7,050,000元,于2020年8月31日前归还500,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1,00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归还2,750,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归还2,800,000元。 二、被告龚严冰自2020年8月起按月给付原告梁祎借款利息(以7,0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计算); 三、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余款一并申请执行,并由被告承担违约金(按照未履行金额的10%计算); 四、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65,105元减半收取计32,552.50元,由被告龚严冰负担,由被告龚严冰于2020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梁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时间
2021-08-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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