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聂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532********23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吉丰刑初字第139号 |
案号 |
(2015)丰执字第7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连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23年9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二、被告人聂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23年10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三、被告人包宪利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11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四、被告人姜凤玲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五、被告人违法所得754,328.50元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继续依法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及孳息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5-12-01 |
发布时间 |
2017-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