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聂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532********23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吉丰刑初字第139号
案号
(2015)丰执字第7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连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23年9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二、被告人聂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23年10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三、被告人包宪利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11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四、被告人姜凤玲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五、被告人违法所得754,328.50元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继续依法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及孳息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省份
吉林
立案日期
2015-12-01
发布时间
2017-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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