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单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25********2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213刑初218号 |
案号 |
(2021)辽0213执23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赵月民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赵月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6日起至2024年12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郑单军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郑单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6日起至2024年5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汤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赵月民、郑单军于本判处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害单位大连市金州区杏树街道勇家村民委员会经济损失人民币四百七十五元,赔偿被害人曹明丽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一百元,赔偿被害单位大连三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八千元,赔偿被害单位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九百四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时间 |
2022-0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