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翟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34********5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404刑初242号 |
案号 |
(2021)辽0404执17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王荣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先行羁押1日已折抵。)二、被告人王丕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21年1月17日止,先行羁押1日已折抵。)三、被告人王隆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交纳1232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11月17日止,先行羁押1日已折抵。)四、作案工具被告人王隆政所有的电脑机箱1台、手机2部;王荣志所有的银行卡5张、手机1部、电脑机箱1台;王丕功所有的手机2部、银行卡7张、中国农业银行k宝1个,均依法没收。五、继续追缴被告人王荣志赃款人民币21941.2元、王丕功赃款人民币17452.7元;赃款人民币120517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2-09 |
发布时间 |
2022-0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