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321********657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16刑初492号
案号
(2021)川0116执39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双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吴成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被告人王加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三、被告人肖汉闻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四、被告人余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五、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五部手机,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吴成娇、王加毕、肖汉闻违法所得人民币74339元及被告人余杰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7-20
发布时间
2021-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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