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321********65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16刑初492号 |
案号 |
(2021)川0116执39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双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吴成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被告人王加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三、被告人肖汉闻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四、被告人余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五、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五部手机,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吴成娇、王加毕、肖汉闻违法所得人民币74339元及被告人余杰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时间 |
2021-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