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肖永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6********8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12刑初187号 |
案号 |
(2021)苏1112执21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胡小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10月24日止。)二、被告人旷隆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7月9日止。)三、被告人肖永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24日止。)四、对被告人旷隆锦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三名被告人尚未追缴的违法所得人民44000元(其中被告人胡小强16000元、被告人旷隆锦3000元、被告人肖永生25000)予以继续追缴,上缴国库。上列三名被告人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时间 |
2022-0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