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文琼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702********13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2民终1113号 |
案号 |
(2021)桂1225执8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5号民初3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变更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5号民初3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卢文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陈龙芳借款本金2965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2月26日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上诉人银川对上述债务在6万元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上诉人陈龙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2168元,减半收取6084元(上诉人陈龙芳已预交),保全费4704元(上诉人陈龙芳已交),由上诉人陈龙芳负担受理费3955元、保全费3058元,被上诉人卢文琼、银川负担受理费2129元、保全费16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167.5元(上诉人陈龙芳已预交),由上诉人陈龙芳负担7909.5元,被上诉人卢文琼、银川负担425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2-0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