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小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4********54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91民初2552号 |
案号 |
(2022)赣0191执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祥金、胡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向原告龚苏芸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黄祥金、胡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向原告龚苏芸支付两年利息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黄祥金、胡小燕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