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501********12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81民初3710号 |
案号 |
(2022)川0181执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龙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朱兵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二、被告龙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朱兵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9年7月2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从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龙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朱兵支付律师费1万元;四、驳回原告朱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申请费2020元,共计4170元,由被告龙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