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月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00383********786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渝0118民初339号
案号
(2021)渝0118执63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1)渝0118民初339号一、由被告万原侨、胡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借款本金57947.48元及其截止2021年2月3日的罚息4156.28元,合计62103.76元;二、由被告万原侨、胡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自2021年2月4日起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57947.48元为基数、复利以被告未偿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上浮20%再上浮50%计算);三、若被告万原侨、胡月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的支付义务,则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对被告万原侨、胡月所有的车架号为lsvx165n5g2190697、发动机号为n47930的大众途观汽车1辆予以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四、由被告重庆威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万原侨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4元,减半收取732元,由被告万原侨、胡月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重庆
立案日期
2021-07-19
发布时间
2022-0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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