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红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00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2951号 |
案号 |
(2021)晋0106执57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闻喜县华阳红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4897784.5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7年10月11日,借款合同编号为19212016280212的债权的利息为101500元,2017年10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罚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101500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6.525%基础上上浮50%计算;截止2017年10月12日借款合同编号为19212016280214的债权的利息为102406.25元、2017年10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罚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102406.25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6.525%基础上上浮50%计算;截止2017年9月15日,合同编号为cd68012016880521的债权利息为78364.55元。2017年9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4897784.59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5‰计算罚息利率)。二、被告吉安军、石小琴对第一项确定的本息在15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闻喜县华阳红矿业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对被告吉安军、石小琴共有的位于闻喜县苗圃社区太风西街金宇西苑综合楼1幢3层301号房屋(权证编号为闻喜县房权证(2010)字第02-04392号、(2010)字第02-04392-1号);吉安军、石小琴共有的位于闻喜县苗圃社区太风西街金宇西苑综合楼1幢1层03-04号房屋(房权证号为闻喜县房权证(2010)字第02-04393号、闻喜县房权证(2010)字第02-04393-1号);石小琴所有的位于侯马市呈王东路北侧天河电子城a1幢401号房屋(房产证号为候房权证浍滨字第20201229号);梁瑾所有的坐落于闻喜县西城社区太风西路4号13号楼2-302号房屋(房权证编号为闻房权证(2007)字第02-00686)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不动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吉安军、石小琴、梁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闻喜县华阳红矿业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对被告闻喜县华阳红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16台(米)机器设备(附表: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清查评估明细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对被告张永亮、王娟所有的闻喜县华阳红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占股比例70%)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冯光亮、杜红梅所有的闻喜县华阳红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占股比例30%)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张永亮、王娟、冯光亮、杜红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闻喜县华阳红矿业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14412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9126元,由被告闻喜县华阳红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12-17 |
发布时间 |
2022-0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