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21********0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4民终2132号
案号
(2021)辽0404执17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4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二、杨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张立劳务费31000元及利息(以3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三、驳回杨辉的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51元,减半收取326元,由杨辉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辉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2-20
发布时间
2022-0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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