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21********2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404民初1973号 |
案号 |
(2021)辽0404执恢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抚顺润晟达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息计算,扣除已付的利息4299元);二、被告辽宁巨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对被告辽宁巨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存入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三、被告赵雪艳、张剑钧、林海、鹿金风、庞立梅、孟繁骄、清原满族自治县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姜雪军、乔黎娜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对被告姜雪军、乔黎娜抵押的林权享有优先受偿;五、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对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7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抚顺润晟达经贸有限公司承担,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时间 |
2022-0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