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文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128********0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鄂11刑终325号 |
案号 |
(2021)鄂1126执30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决如下:维持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6刑初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即被告人方勇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李文勇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蕲春永胜文化传媒有期公司,蕲春县潘氏电子销售部,王晓玲其他诉讼请求。(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先行羁押15日已折抵刑期)一、撤销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6刑初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被告人方勇、李文勇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蕲春永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损失725462元、蕲春县潘氏电子销售部损失3558222元、王晓玲损失5479857.89二、被告人方勇、李文勇共同连带赔偿本案直接经济损失9707292元。其中蕲春永胜文化传媒公司财产损失为725462元,蕲春县潘氏电子销售部货物损失3501972元,王晓玲的蕲春县新大拇指孕婴童馆财产及货物损失5479858元。被告人方勇承担蕲春县潘氏电子销售部房屋租金562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时间 |
2022-0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