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1********6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421民初3455号
案号
(2021)湘0421执15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健应当偿还原告戴小玲借款本金800000元;二、被告彭健应当支付原告戴小玲借款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0年3月3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0年7月8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戴小玲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36元,由被告彭健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2-22
发布时间
2022-0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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