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通辽同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505********415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民终1174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1971执302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12627994】。(一)二审判决内容: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82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827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827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限安徽同禹康安医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就前述第一判项确定的王禹沪的债务向楼芳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安徽同禹康安医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禹沪追偿;四、通辽同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就前述第一判项确定的王禹沪所负楼芳珍债务的未受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楼芳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179217.2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4217.22,由楼芳珍负担17元,由王禹沪单独负担181000.22,由王禹沪、安徽同禹康安医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通辽同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8434.44元,由通辽同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9217.22元,由楼芳珍负担179217.22元;通辽同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358434.44元并同意由败诉方直接支付诉讼费给胜诉方,楼芳珍应承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9217.22元由楼芳珍迳行支付通辽同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退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二)一审判决内容:一、限被告王禹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楼芳珍支付股权回购款本金2181.36万元及利息(利息截止至2019年9月30日为431.73万元;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的利息以2181.3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计算;之后的利息以2181.36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20年7月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限被告王禹沪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率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楼芳珍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5万元、财产保全担保费27483元;三、限被告安徽同禹康安医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通辽同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率之日起五日内对前述第一判项确定的被告王禹沪的债务向原告楼芳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安徽同禹康安医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通辽同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禹沪追偿;四、驳回楼芳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217.2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楼芳珍已预交,由原告楼芳珍承担17元,由被告王禹沪单独负担181000.22元,由被告王禹沪安徽同禹康安医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通辽同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18 |
发布时间 |
2022-0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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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艳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500670657415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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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镇工业园区通顺大街中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