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洪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1********2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03民初5172号 |
案号 |
(2021)冀0403执19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邯郸市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连宏亮借款本金300万元,并自2014年2月12日起至借款本金300万元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向原告连宏亮支付利息;限被告陈洪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邯郸市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偿还原告的上述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向原告连宏亮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连宏亮对被告袁文敏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65800元,由被告邯郸市天佑房地产开发公司、陈洪涛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时间 |
2022-0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