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903********63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04民初16024号
案号
(2021)沪0104执60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徐凯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编号con191200680)于2021年6月14日解除;二、确认车架号lfv3a24k4k3197749、发动机号a76138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为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所有;三、徐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车架号lfv3a24k4k3197749、发动机号a76138的奥迪牌小型轿车、协助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办理机动车所有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四、徐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租金34,064元;五、徐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截止至2021年6月5日的违约金2,351.82元,并支付以34,064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6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六、徐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剩余租赁期间的租金损失161,804元;七、本判决第四至六项徐凯应付款项总额与徐凯已向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的租金110,708元之和,不得超过融资本金250,250元与以250,2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金额之和;八、本判决第三项返还车辆的快速变现价值应抵偿本判决第四至六项确定的债务,抵偿不足部分由徐凯继续清偿,超出部分应返还徐凯;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有权选择以拍卖或评估方式确定该快速变现价值,由此产生的拍卖或评估费用由徐凯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32.20元,由徐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1-11-19
发布时间
2022-0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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