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成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402********1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01民初16811号
案号
(2022)沪0101执2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成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118,002.17元;二、被告宋成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18,002.1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三、被告王红英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中所确定的被告宋成兵的付款义务,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向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红英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已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宋成兵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宋成兵、王红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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