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玉山县玉巨精制米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L048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11民终2067号 |
案号 |
(2022)赣1123执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限被告玉山县玉巨精制米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撤离原河南粮库,将原告竞拍取得的原河南粮库内的房地产交付给原告;由被告玉山县玉巨精制米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撤离原河南粮库之日止按8000元/年的标准计算的占用原河南粮库房地产的使用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玉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毛小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123L04805298E |
登记机关 |
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河南粮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