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桃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1********84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421民初2075号 |
案号 |
(2021)湘0421执14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曾桃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欧阳群芳借款本金90000元,并自2020年10月2日起以下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欧阳群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12元,由被告曾桃元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时间 |
2022-0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