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成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3********06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02民初21721号
案号
(2018)京0102执39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蒋家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北京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代偿款一百五十六万一千五百五十二元五角三分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二万二千五百六十六元部分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一百五十三万八千九百八十六元三角五分部分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唐成莉、被告蒋家军、被告王时建、被告北京佳禾妮裳服装有限公司对被告蒋家林不能清偿的代偿款的二分之一范围内部分即七十八万零七百七十六元二角六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北京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六百五十元、保全费五千元,均由被告蒋家林、被告唐成莉、被告蒋家军、被告王时建、被告北京佳禾妮裳服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18-03-14
发布时间
2018-06-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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