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白国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6********47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481民特3068号 |
案号 |
(2022)浙0481执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白国亮归还申请执行人黄春波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33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执行人白国亮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春波律师代理费7000元。3、被执行人孙海明对上述被执行人白国亮的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履行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执行申请费17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