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11********1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404民初2860号
案号
(2021)辽0404执17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秋劳务费40000元;二、被告张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秋延迟支付劳务费的利息,(以本金40000元,自2016年9月20日至2021年7月16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张秋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4元,由被告张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2-06
发布时间
2022-01-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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