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623********4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16民初2892号 |
案号 |
(2021)川0116执53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双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反诉原告)胡云峰、被告邓冬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宏达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5125.9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69.54元为基数,分别从2018年7月11日、10月11日;2019年的1月11日、4月11日、7月11日、10月11日;2020年1月11日、4月11日、7月1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反诉原告)胡云峰、被告邓冬梅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宏达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胡云峰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胡云峰、被告邓冬梅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胡云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时间 |
2022-0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