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623********42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16民初2892号
案号
(2021)川0116执53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双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反诉原告)胡云峰、被告邓冬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宏达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5125.9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69.54元为基数,分别从2018年7月11日、10月11日;2019年的1月11日、4月11日、7月11日、10月11日;2020年1月11日、4月11日、7月1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反诉原告)胡云峰、被告邓冬梅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宏达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胡云峰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胡云峰、被告邓冬梅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胡云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10-19
发布时间
2022-01-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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