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红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4********080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681民初243号
案号
(2021)冀0681执20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涿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省涿州市远方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34413.2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1年1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5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陈红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8-10
发布时间
2022-01-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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