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景县信科机械配件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61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27民初834号 |
案号 |
(2021)冀1127执恢2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陈鹏于2018年10月18日前偿还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00000元及利息763663.03元,共计4463663.03元。并自2018年2月27日起按月利率13.775‰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景县信科机械配件厂在其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景房权证景州字第20160号)、地产(土地使用证号:景国用(2015)第b027-1号)的价值范围内对被告陈鹏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景县信科机械配件厂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鹏追偿。三、被告王卫东、马彦霞在被告王卫东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景房权证景州字第14501号)、地产(土地使用证号:景国用(2013)第a060号)的价值范围内对被告陈鹏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王卫东、马彦霞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鹏追偿。四、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议。五、案件受理费42509元,减半收取计2125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6255元,由被告陈鹏、景县信科机械配件厂、王卫东、马彦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时间 |
2022-0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27776171990U |
登记机关 |
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衡水市景县留智庙镇八里庄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