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1125********58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鄂11民终1362号
案号
(2021)鄂1125执17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张裕、张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欠款2321459.54元。三、张裕、张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8月19晶的欠款利息共计146471.39元(以后的利息以1055271.54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27451元,减半收取132725.5元,由张裕、张俊负担9720元,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5.5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张裕、张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451元,由张裕、张俊负担16000元,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5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时间
2022-0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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