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景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1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283民初8457号 |
案号 |
(2020)辽0283执2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福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云军借款2059838.76元,并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承担利息。二、被告大连景鸿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华垣合成溶剂有限公司、王福国、郝志恒、孙功绪、吕学伟、王文巍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云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44元,由被告王福平、大连景鸿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华垣合成溶剂有限公司、王福国、郝志恒、孙功绪、吕学伟、王文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时间 |
2020-04-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郝志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00691430877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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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庄河市新华街道丹普路一段27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