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伍丹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82********3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03民初8091号 |
案号 |
(2022)赣0703执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赣州市南康区裕荣家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康支行截至2021年5月22日的借款本金318.941297万元,并自2021年5月23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及罚息,息随本清;被告伍丹峰、刘莉玲在4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15元,由被告赣州市南康区裕荣家具有限公司、伍丹峰、刘莉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