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闫建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01********6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1702民初6963号 |
案号 |
(2021)鲁1702执39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原告蔡月兰、邱心保、尹创业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维修费、施救费、评估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ー百七十九条、第一千ー百十ー条、第一千ー百十三条、第一千百八十四条、第一千ニ百ー十ー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闫建生赔偿原告蔡月兰、邱心保、尹创业死亡赔偿金、丧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维修费、施救费、评费576594.75元,被告济宁广源运输有限公司、梁山吉翔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偿责任三、驳回三原告其他及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34元,减半收取5567元,由三原告负担1189元,被告闫建生负担43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11-05 |
发布时间 |
2022-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