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闫建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901********68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1702民初6963号
案号
(2021)鲁1702执39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蔡月兰、邱心保、尹创业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维修费、施救费、评估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ー百七十九条、第一千ー百十ー条、第一千ー百十三条、第一千百八十四条、第一千ニ百ー十ー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闫建生赔偿原告蔡月兰、邱心保、尹创业死亡赔偿金、丧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维修费、施救费、评费576594.75元,被告济宁广源运输有限公司、梁山吉翔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偿责任三、驳回三原告其他及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34元,减半收取5567元,由三原告负担1189元,被告闫建生负担43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11-05
发布时间
2022-0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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