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爱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7********24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5281民初1637号 |
案号 |
(2018)粤5281执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普宁市波豪尔服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前付还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800万元及计至2017年7月20日的应收利息2063020元、拖欠本金罚息12445342元、应收利息罚息737254.81元、复利1964170.36元,利息共17209787.17元,本息共55209787.17元(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按年利率14.274%计);二、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潘桂新提供抵押的位于中山市沙溪镇岐江公路横沙路段51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4025379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中府国用(2014)第易2401548号]、中山市沙溪镇岐江公路横沙路段51号之一[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4025605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中府国用(2014)第易2401555号]、中山市沙溪镇隆兴中路64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4026059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中府国用(2014)第易2401567号]的楼房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郑爱贞、蔡森林对被告普宁市波豪尔服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8925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163925元(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负担,该款于2017年10月20日前付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1-12 |
发布时间 |
2019-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