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志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226********17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09民终1449号
案号
(2022)晋0924执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2021)晋0924民初3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2021)晋0924民初3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魏志勇、刘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刘玉莲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刘玉莲负担105元,魏志勇、刘小红负担2195元,保全申请费1620元由魏志勇、刘小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刘玉莲负担114元,魏志勇、刘小红负担238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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