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香河县舒尔迪软体家具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L361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02民初1448号 |
案号 |
(2019)冀1002执9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香河县舒尔迪软体家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廊坊市明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928897.05元,并以3928897.05元为基数支付逾期还款期间利息,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贾恒兴、贾贵芳、谢威、郑玲飞、包头市东河区恒兴家具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140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404元,由被告香河县舒尔迪软体家具厂、贾恒兴、贾贵芳、谢威、郑玲飞、包头市东河区恒兴家具厂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9-26 |
发布时间 |
2020-04-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贾恒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31024MA0APU872M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香河县淑阳镇白庙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