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旭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901********0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2928民初671号 |
案号 |
(2021)云2928执4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马旭坤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勇借款本金8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80万元为基数并分段计算:①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②2019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二、由被告马旭坤赔偿原告杨勇因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交纳申请费造成的损失5000元。三、驳回原告杨勇的其余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26 |
发布时间 |
2022-0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