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上官康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13********00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15民初72953号
案号
(2021)沪0115执362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上官康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俞仕贤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修车费、物损费、律师费等各项损失77,224.01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0元(原告俞仕贤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605元,由原告俞仕贤负担755元,被告上官康斌负担8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1-12-17
发布时间
2022-0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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