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孝感市山河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09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孝感中民二初字第00023号 |
案号 |
(2015)鄂孝感中执字第001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熙杰向原告孝感市孝南区春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8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后扣减已付利息24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被告樊芮伶、湖北融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感市山河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柯岑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周熙杰应当承担的上述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孝感市孝南区春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2800元,由被告周熙杰、樊芮伶、湖北融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感市山河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柯岑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按其上诉请求计算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7052101040000369(预交诉讼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5-11-19 |
发布时间 |
2017-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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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樊碧专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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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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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孝感市乾坤大道8号(乾坤购物西塔楼)B幢塔楼2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