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1002********31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0603民初1060号
案号
(2017)浙0603执50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绍兴柯桥区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台州市华溢锋服装有限公司应向原告田秧诉支付货款136万元,并支付其中12万元自2016年12月1日起、30万元自2017年1月1日起、50万元自2017年2月1日起、44万元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潘强应对被告台州市华溢锋服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田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40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7-10-23
发布时间
2017-11-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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