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乐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4********6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0324民初2319号
案号
(2022)浙0324执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乐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叶际渠借款本金4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58元,由被告李乐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1-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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