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芳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21********4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72民初620号
案号
(2021)闽72执5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厦门海事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芳明、李燕萍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巧茹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该款计算至2020年8月30日的利息305434元;二、被告黄芳明、李燕萍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巧茹偿还以7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49元,由被告黄芳明、李燕萍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时间
2022-01-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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