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芳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21********4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72民初620号 |
案号 |
(2021)闽72执5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厦门海事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芳明、李燕萍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巧茹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该款计算至2020年8月30日的利息305434元;二、被告黄芳明、李燕萍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巧茹偿还以7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49元,由被告黄芳明、李燕萍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厦门海事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时间 |
2022-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