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小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302********205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新2302民初185号
案号
(2021)新2302执22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吴从华与被申请人唐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年6月9日由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新2302民初185号民事裁定书,约定被申请人唐小龙于2021年3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8650元,合计28650元。约定时间到期后,被申请人唐小龙迟迟不予履行,故申请执行,请求债权得以实现申请人签名:吴从华2021年8月2日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时间
2022-01-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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