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吕学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34********03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02民初3012号 |
案号 |
(2021)冀0402执18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邯郸市远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的借款本金2258216.93元,利息97214.39元,合计2355431.32元;二、被告邯郸市远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借款本金2258216.93元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年利率7.8%、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的利息;三、被告邯郸远洋实业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邯郸远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陈超超、吕学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陈超在与被告陈超超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643元由被告邯郸市远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邯郸市远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的借款本金2258216.93元,利息97214.39元,合计2355431.32元;二、被告邯郸市远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借款本金2258216.93元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年利率7.8%、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的利息;三、被告邯郸远洋实业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邯郸远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陈超超、吕学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陈超在与被告陈超超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643元由被告邯郸市远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2-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